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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

从订单合同到强制执行:个体工商户遭遇货款拖欠的法律维权全解析

  2023年深秋,开五金店的陈秀丽对着账本愁眉不展。她给辖区内一家装修公司供应了价值28万元的建材,可对方老板赵卫东却以"工程未结算"为由拖了整整两年。更让她揪心的是,当初签订的订单合同上只写了货物名称和总价,连具体付款日期都没明确。这个看似简单的货款纠纷,藏着个体工商户维权时最常遇到的合同漏洞、诉讼时效认定等法律问题。

  时间倒回2021年9月,赵卫东的装修公司承接了一个小区装修项目,急需一批五金建材。他找到长期合作的陈秀丽,口头约定先供货后付款,工程验收后一个月内结清。陈秀丽想着双方合作多年,只让对方在订单上签了字就陆续发了货。可到了2022年3月工程结束,赵卫东却开始以各种理由推脱付款。陈秀丽每次催款,对方不是说甲方没结账,就是说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一拖就到了2023年。

  律师看完订单合同后指出,虽然合同缺少付款日期,但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结合双方以往"供货后一个月付款"的交易习惯,法院可以认定付款期限。同时,针对赵卫东提出"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律师拿出了陈秀丽2022年8月发送的催款短信、2023年5月的微信对账记录,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此该案并未超过三年诉讼时效。

  案件起诉后,赵卫东为逃避债务,突然将装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自己70岁的父亲,并声称公司已无实际经营。律师随即申请法院调取公司银行流水和工商变更记录,发现变更前一个月,公司有15万元资金转入赵卫东个人账户。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审理后认定,赵卫东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转移财产的行为,判决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赵卫东仍拒不履行。陈秀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发现赵卫东名下有一辆价值12万元的轿车。但此时赵卫东已将轿车抵押给朋友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律师提出,该抵押行为发生在债务产生之后,且赵卫东未告知债权人,属于恶意抵押。法院依法认定抵押合同无效,对轿车进行了查封拍卖,获得10万元执行款。同时,法院将赵卫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这下赵卫东才主动联系陈秀丽协商剩余款项的还款计划。

  最终,在法院的监督下,赵卫东分三期还清了剩余18万元货款。这个案例给个体工商户敲响了警钟:一是签订合同时务必明确价款、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二是催款时要保留书面记录以中断诉讼时效;三是发现债务人转移财产、变更法人时,要及时收集证据追究其连带责任。法律从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只有在交易中谨慎防范、维权时积极主动,才能在复杂的债务纠纷中守住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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